是的,病程记录是可以复印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以下材料:
(1)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
(2)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3)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4)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5)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6)病理资料;
(7)护理记录;
(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复印病程记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患者本人复印需出示身份证,若是委托他人需带着患者及本人身份证,以及患者委托书,到医院主管部门办理复印手续并交纳复印费。
2.复印和查封病历时,医患双方应同时在场,以保证其公平、公开、有效和真实。
3.复印和查封病历后要加盖医院印章,查封病历后患方应在封口处签字或盖章。
在复印病程记录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应选择那些与病情有关的资料进行复印,避免复印无用的内容,造成不必要的花费。
2.在复印前,可以向专家咨询,了解哪些资料是必要的,以便更有效地进行复印。
3.复印的病历资料必须以A4纸张复印,对于费用单据的复印,必须按照费用发生日期和种类或费用的出具单位进行分类,并展开平铺于A4纸进行复印。
请注意,除了患者及其代理人外,其他人是不能随意查看、复印病历资料的,这是对患者隐私的保护。如有更多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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