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自愿离婚,应遵循一定的流程。
1.双方应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明确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
2.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受理离婚登记。
3.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待前述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未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协议的达成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
1.协议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这排除了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和事实婚姻。
2.离婚协议必须反映双方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愿,这种意愿必须是真实、自愿的,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离婚协议还应包括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最新的《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会有一个三十天的冷静期。这是为了给予夫妻双方更多的时间思考,确保他们的离婚决定是出于真正的自愿和理性。
2.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冷静期的设置有助于减少冲动离婚,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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