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车辆扣押的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而定。
2.公安交警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在调查期间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在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车辆扣押的期限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十天。这一期限的计算包括:
(1)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委托鉴定的时间;
(2)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期限不超过20日;
(3)鉴定报告送达给公安交警部门的期限为2日内;
(4)以及公安交警部门在收到鉴定报告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的时间。
2.如果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那么扣押期限将会有所延长,但最长不会超过55天。
1.在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车辆扣押的期限会有所延长。这些特殊情况包括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的期限超过20日,或者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而重新鉴定的期限也超过了20日。
2.在这种情况下,扣押期限将延长至调查结束之日起70天。如果在此期间再次申请重新鉴定,那么扣押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135天。
3.这些特殊情况的规定是为了确保交通事故能够得到全面、准确的调查和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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