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当一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时,首先应考虑将抚养权转移给有能力抚养的另一方。这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2.如果双方都没有能力抚养,那么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确定由哪一方来抚养孩子,以保障孩子的权益。
3.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母亲有严重疾病、未尽抚养义务或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也可以随父方生活。
4.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5.如果双方都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且有抚养能力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等。
1.夫妻离婚后,任何时间内,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如其中一方没有能力抚养小孩,均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2.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等。
3.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1.在协商和判决子女抚养权时,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可以提出合理要求。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3.对于8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如果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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