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之规定,公司或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这一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这些权利。
3.对于守约股东、公司或其债权人通过仲裁途径寻求权利救济的情况,仲裁时效的解释与诉讼时效的解释是一致的。
1.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果债务人的出资人还没有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那么管理人就有权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这一要求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由此可以推断,无论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瑕疵出资股东都有义务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这一义务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因此,可以认为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既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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