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那一刻开始。
2.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将案件提请检察院批捕,而检察院应在接到案件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3.刑事拘留期限的基本计算公式为:1~3日(公安机关拘留时长)+7日(检察院批捕时长)=8~10日(总拘留时长)。
1.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延长拘留期限1至4日。检察院仍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2.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3日(公安机关拘留时长)+(1~4日)(延长拘留时长)+7日(检察院批捕时长)=11~14日(总拘留时长)。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4.检察院仍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这类案件的拘留期限计算公式为:30日(公安机关拘留时长)+7日(检察院批捕时长)=37日(总拘留时长)。
1.除以上情况外,《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还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2.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4.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总结起来,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1~30日)(公安机关拘留时长)+7日(检察院批捕时长)=8~37日(总拘留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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