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均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行政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在必要时,国务院还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这些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在行使此项权力时,需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时,需依法对申请许可的事项进行审查。
1.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如果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需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应确保决策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行政许可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这些事项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因此需要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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