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做出了明确规定。
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当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等。
这些事由的发生都是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因此,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
1.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2.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在最后六个月内暂停计算,当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在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起算并不意味着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被完全抹去,而是在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基础上继续进行计时。
总之,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在实际应用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并在事由消除后及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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