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违法后果。
1.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2.如果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因此,当公司收到空头支票时,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举报该违法行为,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票人限期给付货款、支付货款利息以及支付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3.如果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且没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金融票据诈骗罪。
4.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该出票人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包括单位判处罚金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以及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公司收到空头支票并遭受损失时,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追究出票人的法律责任。
1.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举报该违法行为,让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出票人进行处罚。
2.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票人限期给付货款、支付货款利息以及支付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3.如果出票人的行为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那么还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之,使用空头支票是违法行为,出票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公司而言,收到空头支票后应当及时了解法律规定和违法后果,并采取合适的途径来追究出票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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