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有期徒刑在刑法中属于两种不同的刑罚形式,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适用对象上看,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也适用于罪行较轻的分子。
2.而拘役则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这一区别体现了刑法对于不同罪行严重程度的处罚原则。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也有所不同。
1.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通常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
2.而拘役则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这一差异体现了对于不同刑罚形式的执行方式和地点的不同要求。
1.在期限方面,有期徒刑的期限相对较长,起点高,幅度大,而拘役的期限则相对较短,起点低,幅度小。这一差异反映了不同刑罚形式对于犯罪分子惩罚程度的差异。
2.有期徒刑和拘役在待遇上也存在差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种待遇差异体现了对于不同刑罚形式下犯罪分子的不同改造要求。
3.在法律后果方面,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犯。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原则上不构成累犯。
这一差异体现了对于不同刑罚形式下犯罪分子再犯可能性的不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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