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
2.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意味着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并且不积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到期,并且债务已陷于履行迟延。这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构成要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判定标准主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1.要判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合法且确定,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
2.要考察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要求债务人不仅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而且不积极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3.还需判断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已到期且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这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才能行使代位权。
4.要确认债务人债权是否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特定关系的给付请求权和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债权是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的。
非专属债权代位条件是指除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外,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专属债权代位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2.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意味着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并且不积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到期,并且债务已陷于履行迟延。这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才能行使代位权。
4.需要注意的是,非专属债权代位条件并不包括债务人自身的专属债权,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非专属债权代位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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