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拘留的程序始于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受理与登记。
2.当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3.若确认存在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4.若涉及行政拘留处罚,该决定会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1.在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被处罚人。
3.公安机关也会告知被处罚人有关拘留的相关事项和权利。
行政拘留的执行是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如: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这些例外规定主要是出于对人权、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保护,以及对怀孕和哺乳妇女的特殊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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