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教育费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1.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无论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父母双方都应对子女的教育费用承担责任。
2.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教育费用的确定方式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来确定的。
1.如果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如果有特殊情况,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教育费支付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支付期限。
(1)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如果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支付标准。
(1)支付标准则按照上述的确定方式来确定,即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来确定。
(2)如果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或者法院判决中明确规定了教育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则应按照协议或判决执行。
总之,在离婚后,父母双方都有责任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包括承担教育费用。
教育费用的确定和支付方式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来确定,并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来执行。同时,父母也应注意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为子女的成长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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