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议题。
1.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进行均等分割。这意味着,不论是夫妻共同管理还是分别管理的财产,都应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配。
2.然而,根据实际情况,如生产、生活的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等因素,具体的分割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个人专用的物品通常归个人所有。
1.对于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通常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若存在财产价值差异较大,多得财产的一方应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补偿另一方。
2.对于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夫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或在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3.对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在特殊情况下,如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2.对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的情况,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4.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通常应照顾女方。
5.若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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