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协议中,如果双方自愿约定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这一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然而,如果这种协议并非出于双方自愿,那么它将被视为无效,受到影响的一方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1.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2.这部分费用的负担和期限,可以由双方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只要这种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它便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如果双方自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支付子女抚养费,那么这一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1.如果离婚协议中的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并非出于双方自愿,那么这一协议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2.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3.这种情况的处理,同样遵循了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子女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离婚后得到充分的抚养和照顾。
总的来说,离婚协议中是否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其有效性取决于协议是否出于双方自愿。
1.如果协议是自愿的,那么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2.如果协议并非自愿,那么它将被视为无效,受到影响的一方有权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在保护子女权益方面的坚定立场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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