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签署中,只盖公章而不签字也是有效的。
1.当事人可以采用签字或盖章的方式使合同成立,这意味着只签字不盖章或者只盖章不签字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即告成立。
签字未盖章的合同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如果合同是由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的字,则合同有效。
2.如果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这种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除非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所签合同才会有效。
3.未经追认的,合同无效,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使用假名签订合同的效力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原因、目的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
1.如果当事人选择签合同时用假名字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并且合同双方已经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那么一般认为合同是有效的。
2.如果签合同时用假名字是为了欺诈对方,具有不正当的目的,那么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3.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故意用假名字签订的合同,给受害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报警处理或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除了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外,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可能追究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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