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罪犯的赔偿责任需要由家人来承担。
1.对于受害人的赔偿,只能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为限,其他亲属并没有法定义务来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其他亲属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是允许的。这意味着,故意杀人罪犯的家人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除非他们自愿选择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1.当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赔偿义务人还需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3.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需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然而,这些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不包括其家人的财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如果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意味着,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这一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仍然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而不是其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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