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否能撤销,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类型和犯罪情节。
一般来说,对于公诉案件,当事人是不能随意撤销案件的。但是,如果案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案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3.经赦令免除刑罚的;
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这些情形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也有明确规定。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必须有犯罪事实存在,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且已有证据证明这一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案件必须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对材料进行审查。
(1)如果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2)如果案件属于自己管辖且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应当全面、细致,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4.如果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5.如果控告人的控告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后的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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