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应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1.当发生土地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来解决。
2.若协商或调解无果,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在土地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向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2.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核此类申请,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批准、指定代理人或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1.土地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若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3.该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处理土地纠纷,既要依法维权,也需保持理性和耐心。如需更专业的建议,不妨在找法网上发起咨询,我们会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