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住房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让的。
1.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分配给农户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其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进行转让。
2.然而,这种转让并非随意进行,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让,即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必须一并转让,不可单独转让。
3.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审批手续,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取得、行使、转让以及灭失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时,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4.第三百六十五条则规定了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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