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受伤后保障其权益的重要环节。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有权在一年内自行申请。
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1.劳动者受伤后,应首先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予申请,劳动者有权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一旦工伤认定完成,且劳动者伤情稳定,他们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这一过程中,用人单位需配合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材料等。
1.工伤认定结束后,如劳动者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他们有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
2.受理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相关材料。
3.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确保工伤劳动者获得及时、公正的鉴定结果,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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