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并不算作刑期。按照《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然而,这里的“羁押”并不包括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一种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其期间并不能折抵刑期。
取保候审并不能折抵刑期。如前所述,取保候审并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羁押”范畴,因此其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即使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限制了一定的自由,比如不得离开指定地点等,但这并不等同于羁押,因此不能折抵刑期。
取保候审的变更与撤销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以上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取保候审的变更或撤销。具体是变更还是撤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如果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被取保候审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那么就应当变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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