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法典中,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2.这种代理关系是由委托人自行选定的,因此也被称为意定代理。委托代理不同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它是基于授权形成的代理关系。
3.委托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具有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在民法典中,委托代理的人员范围十分广泛。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2.而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这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充分的便利条件。
1.委托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只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委托代理人越权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委托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代理关系的稳定和公正。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委托代理人的定义、人员范围以及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代理关系的稳定和公正。
同时,也提醒委托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要谨慎行事,避免越权或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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