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简而言之,抵押权就是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顺位,即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是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利益。
1.抵押权人有权放弃其顺位,放弃后,该放弃人将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递进。
2.但需要注意的是,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定的抵押权不受该放弃的影响,其顺位仍应在放弃人的抵押权顺位之后。
1.当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时,如果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那么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将免除担保责任。
这是针对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的情形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2.然而,如果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则其担保责任不予免除。
你对抵押权的顺位变更感兴趣吗?快来找法网提问,我们的法律专家将为你解答疑惑,让你的法律之路更加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