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中被安置人通常拥有居住权。这一权利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规定和法理支撑。
2.被安置人的居住权主要基于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婚姻、亲属关系或拆迁政策规定。
3.这一居住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出卖人因婚前购买、拆迁安置等原因单独享有房屋所有权,而其配偶、其他亲属或被拆迁安置人则因此有权居住该房屋,并形成稳定的共同居住事实。
在此情况下,如果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受到侵害,他们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1.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这一权利的核心在于,居住权人只能将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而不能挪作他用。
2.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某些特殊情况,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这与传统物权法中的地上权(在中国也被称为“基地使用权”)相似,都属于他物权。
3.这意味着,无论是地上权还是居住权,其权利人都只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不享有处分权。这两种权利都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基础,实现了对物的实体支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房屋拆迁部门给予被拆迁人安置房后,如果被拆迁人死亡,其子女在继承房屋或子女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通常享有房屋的居住权。
2.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明确了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如: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3.居住权通常是无偿设立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综上所述,在拆迁过程中,被安置人通常享有居住权,这一权利得到了《民法典》的明确支持和规定。
同时,居住权的行使和设立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希望以上内容能为您提供帮助,如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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