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有权作出放弃其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权的放弃有以下几个重要要件:
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
2.这是一个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代理的存在是合理的。
3.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且继承权不得部分放弃。
遗产分配的原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有明确规定。
1.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5.如果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这样的声明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2.需要注意的是,放弃继承的声明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否则将不再具有继承权的放弃效力。
3.如果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但如果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将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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