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有明确规定,该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若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补偿。这一规定确保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受害者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主要是基于过错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他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建筑物或其部分发生高空抛物事件,除非相关责任人能够证明自己的无过错,否则他们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事件的处理,民法典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
1.当高空抛物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所有人、承租人、使用人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都可能承担责任。
2.实施抛高空物的行为人以及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也可能承担责任。
3.当事人可以向物业公司如果您反映在处理或直接高空报警抛物处理事件此类时事件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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