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一般来说不构成侵害肖像权。但如果这种行为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则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
比如说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我国现行法律对肖像权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
1.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其他。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肖像权纠纷中,如何界定“以营利为目的”是关键。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法律小助手找法网,与你一起探讨法律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