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这些权利赋予了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与所有权和担保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即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它只是对财产的使用和收益进行限制,而不涉及财产的所有权;
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即权利人通过占有和使用财产来实现其收益的权利;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这也是与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
1.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这种权利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客体为国家所有权的土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4)在我国《民法典》中,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且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或集体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
(2)这种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新型的用益物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4)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3.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2)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但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4)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4.地役权
(1)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2)这种权利的主体是地役权人,客体是他人的不动产。
(3)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的权利,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4)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因此具有意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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