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如果一方(如孩子的奶奶)阻止另一方探视孩子,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探视权。
2.对于已经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要求对方配合探视。
探望权的中止需要满足法定的中止事由,这些事由主要包括: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
5.以及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这些条件中,唯一的关键是中止事由必须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探望权通常允许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暂时带走孩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行使探望权时,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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