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仍需缴纳物业费。
1.物业服务合同通常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书面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2.即使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也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
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仍需要交纳物业费。
物业费用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无论是否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1.一般情况下,物业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书面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2.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
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使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仍然成立。
在特定情况下,业主可以减少或拒交物业服务费用。这些情形包括: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4.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例如,前期物业未经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而是自己单独订立合同。
5.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的,如未按合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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