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孩子结婚能落户口,但也要满足当地的落户政策。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对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如果是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如果是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3.然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这表明,补办出生登记的关键是获取《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无法直接获取,则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并通过相关机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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