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上的请求权类型繁多,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债权请求权,这包括:
(1)缔约过失请求权;
(2)侵权请求权;
(3)无因管理请求权。
无因管理请求权主要体现在请求本人偿还必要费用、请求本人清偿必要债务以及请求本人承担损害赔偿之责。
2.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停止侵害请求权;
(3)排除妨碍请求权;
(4)妨碍预防请求权。
3.占有保护请求权,这主要包括在占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使占有人享有的:
(1)占有返还请求权;
(2)妨碍排除请求权;
(3)消除危险请求权。
4.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
(1)人格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指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身份权上的请求权则主要包括抚养请求权和赡养请求权等。
5.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这主要是指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
(1)停止侵害请求权;
(2)排除妨碍请求权;
(3)消除危险请求权。
6.继承权上的请求权,这主要针对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依法获得继承财产的请求权。
民事诉讼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权利人必须合法享有基础民事权利。这包括债权、物权等,且这些权利应当是存在的。
虽然权利人的行为能力对请求权的行使并无影响,但请求权本身并不具有单独转让性,必须随同基础民事权利一起转让。
2.必须存在特定相对人不给付的事实。这包括妨害物权等绝对权的事实,且这种妨害必须足以影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权的完满状态受损。
对于债权等相对权而言,不给付事实的存在是其请求权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3.必须存在相对人。这意味着请求权的行使必须针对具体的对象,不能是无的放矢。
4.不给付事实不能出于权利人的意愿。
(1)对于物权等绝对权而言,如果物权人自愿限制其权利的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那么物权人就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
(2)对于债权等相对权而言,如果债权人通过免除债务人义务导致债的消灭,那么就不存在请求权。
民事诉讼请求权的时效因请求权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
1.债权上的请求权如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等,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物权上的请求权如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也具有相对性、非公示性和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的特点。
3.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等也各有其时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同类型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有一定差别的,但绝大多数的都是三年的诉讼时效。理解请求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对于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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