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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区别是什么

2024-03-27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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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区别是什么?本文详细解读了二者的差异,并探讨了法人设立的法律原则及法律依据。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你更好地理解法人在法律框架下的角色与责任。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区别是什么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其法律人格的体现。

  1.简单来说,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这意味着,只有当法人依法成立,并具备相应的条件时,它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而能够参与民事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人设立的法律原则

  法人设立的原则是指在法人设立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历史背景,法人设立的原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这种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精神,但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

  2.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这种原则体现了国家对法人设立的严格控制,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但可能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

  3.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这种原则结合了放任主义和特许主义的优点,既保证了法人设立的合法性,又避免了过度干预市场主体的自由。

  4.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这种原则简化了法人设立的程序,提高了设立效率。

  5.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

  这种原则进一步强化了法人设立的规范性,但也可能增加了设立的难度和成本。

  6.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实行强制设立,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某种法人。

  这种原则体现了国家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保护,但也可能限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

  以上六种原则各有利弊,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可能有所体现。在实践中,各国通常会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来选择适合的法人设立原则。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区别是什么

  三、法人权行能力的法律依据

  法人权行能力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该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这意味着法人一旦依法成立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就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民法典》还规定了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程序,如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等。这些规定为法人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民法典》还规定了法人设立的原则和要求,如放任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等,以确保法人的设立和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市场的需要。

  对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更多疑问吗?欢迎留言讨论!找法网将持续为你提供法律知识和帮助,共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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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定义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基于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方面。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即“有没有”和“能不能”的区别。前者是说有没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后者是说能不能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2、两者的产生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民事行为能力则是与自然人的年龄、心智发展相关,但自然人自出生始的纯获利益行为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等级无关; 3、两者的终止时间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直至死亡才消灭,民事行为能力则可能由于丧失辨认能力而丧失,如精神病患者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主体的平等性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2、内容的统一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 (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矗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 (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年龄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自然人和法人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有什么不同: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 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 3、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四、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主体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2、内容的统一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司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 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于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 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五、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 1、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 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3、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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