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跟女方户口不迁出来是可以的。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1.在离婚后,女方完全有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即使孩子的户口还在男方名下,抚养权也可以归属女方。
2.这可能会给孩子的入学、升学、工作等带来一些麻烦。因此,建议离婚后的女方在获得孩子抚养权时,也考虑将孩子的户口迁出。
3.如果男方不同意,女方有权向当地派出所户籍科申请强制迁出。
具体的流程包括:
1.先持离婚判决及判决生效证明书(证明书可以是原法院经办人签署书面意见加盖法院印章或业务庭印章即可)。
2.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持户口本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3.持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派出所,由原派出所在准迁证上签署准予迁出意见,再将准迁证交迁入地派出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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