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中,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有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这通常是由于双方在购房时存在不同的约定或意思表示,导致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和真实权利归属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归谁的问题变得复杂。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1.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不动产权属证书则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2.如果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此,当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一般来说,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人应视为该房屋的所有人。
关于房产归属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不动产权属证书则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2.《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还规定了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内容,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这些法律规定为房产归属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遇到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导致的权属争议时,双方以及相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首先尝试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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