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夫妻的双方也可以一起领养小孩,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1.双方应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
(4)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2.还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证明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收养登记机关会对这些文件及当事人是否适格进行审查,确保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的条件。
4.审查通过后,收养登记机关将会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在领养小孩的过程中,领养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和满足一定条件:
1.领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证明其身份和居住地。
2.由领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评估领养人的家庭状况和抚养能力。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确保领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领养人还需要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5.被收养人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健康状况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在领养小孩的过程中,收养登记机关会对领养人的申请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如果领养人不办理相应的领养手续而存在事实上的领养关系,需要对事实领养关系进行认定,才能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因此,在领养小孩时,领养人应当遵循相关的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领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被领养人的权益也应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