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租赁证需要租赁双方提供一系列证件。
1.对于出租人而言,需要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土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房屋使用证等,并附上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如果房屋由他人代管,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证明。
3.对于承租人:
(1)如果是个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2)如果是境外人员,需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如果是境外单位,需提交当地批准的相关文件;
(4)如果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需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在办理过程中,租赁双方还需填写《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签定盖章后送交申请单位,最终领取《房屋租赁证》,并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
房屋租赁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1.如果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在两年或两年以内,那么《房屋租赁证》的有效期限将按照合同实际租赁期来填发。
2.如果合同租赁期超过两年,那么将先填发有效期限为两年的《房屋租赁证》。
3.待到期后,租赁当事人需要携带已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到原受理登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换发新的《房屋租赁证》。
在租房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处理原则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违约各方需要按照各自具体的违约形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并不适用于过失相抵原则,即当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亦有过失时,法官不能按过失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与义务人之间进行分摊。
2.对于双方违约的处理,应首先分清双方各自违约的具体形态,然后据以确定各方所应负的责任,并分别由各自向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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