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主张。
1.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包括未开始履行、中断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况,当事人预定的是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补偿,并未免除实际履行的义务。
从法律角度看,也没有免除继续履行的含义,因此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2.对于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当事人的意思是就整个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预定的赔偿金。
在此情况下,守约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要么要求支付违约金,免除对方继续履行的责任;要么要求继续履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选择了继续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如果造成了其他的损失,如质量瑕疵,守约方可以要求其他的补救措施或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迟延履行的情况,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然需要履行债务。这意味着,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非违约方仍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的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基于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这种方式能够使合同恢复到正常履行状态下的利益状态,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要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违约行为,即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这必须是基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的行使。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说除了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够继续履行。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履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这有助于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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