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人侵犯肖像权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中,规定了可以在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肖像的几种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这些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而不构成侵权。
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必须有肖像使用行为,即他人私自制作或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2.这种使用行为必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
3.这种使用行为必须无阻却违法事由,即没有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自身利益而必须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肖像权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以具备以上三个要件为已足,不得主张营利目的为侵害肖像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因此,如果发现有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被侵权人应当立即采取行动,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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