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的协商来进行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相对性。违约责任仅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与合同无关的第三方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2.财产责任。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等。
3.强制性和任意性。违约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任意性双重属性。强制性体现在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其是否愿意;任意性则表现在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
4.补偿性和惩罚性。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同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5.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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