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干股的人算是合伙人,但是干股是持股人赠送的,并没有参与实际出资。因此,尽管持有干股的人拥有股份,但他们并不被视为真正的出资合伙人。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多种,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
1.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来说,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财产份额的转让规则包括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时,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如果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持有干股的人虽然算是合伙人,但他们并没有实际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财产份额的转让规则是合伙企业运营中的重要环节,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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