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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销售合同的区别

2024-05-21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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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揽合同与销售合同在目的、权利义务、标的物性质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本文详细对比了两者的区别,并提供确定合同类别的方法。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准确地选择合同类型,规避风险。

  一、承揽合同与销售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销售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具体来说,两者之间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物的性质:

  (1)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替代物,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

  (2)然而,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就不存在物的转移。

  2.标的物的存在状态:

  (1)销售合同的标的物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

  (2)然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3.工作完成方式:

  (1)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求。

  (2)而在销售合同中,卖方既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将生产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当事人并不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4.监督与检验:

  (1)在销售合同中,买方只能请求卖方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没有检查监督的权利。

  (2)但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同时定作人也有协助义务。如果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5.合同解除权:

  (1)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2)然而,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其它。

  二、确定合同类别方法

  确定一个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最基本的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

  1.如果一方的义务是按对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对方的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且无法律特别规定为其他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的,则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2.否则,就不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三、承担风险的区别

  在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是一个有待明确的问题。承揽合同的风险主要包括材料、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报酬的风险。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在承揽期间造成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2.如果是因承揽人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毁损、灭失的,则由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情况,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风险应由谁承担,但一般认为原材料的风险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3.其它。

  了解承揽合同与销售合同的区别后,你是否对合同选择更有信心?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疑问,欢迎找法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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