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这些权利都是基于对他人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对他人财产的一种合法性的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
与所有权和担保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即它是对他人财产的一种独立的权利,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即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权益。
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即它的行使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使用需求,而不是为了转让或担保等其他目的。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即它是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客体为国家所有权的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在我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但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法律特征包括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新型的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公民对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进行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4.地役权
地役权是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法律特征包括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总的来说,用益物权是一种具有独立性、限制性和使用目的的权利,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具体种类。
这些权利都是基于对他人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对他人财产的一种合法性的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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