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法典》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意味着同居的男女双方应当都是没有配偶的。
对于已经结婚的男女,如果与他人同居,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非法,未结婚的男女出于双方自愿则是合法。
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涉及以下方面:
1.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颁布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被明确视为非法同居关系。
2.如果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这种关系同样被视为非法同居。
3.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后一个婚姻关系通常会被认定为非法同居。
同居关系在法律上的支持程度因时间和具体情况而异。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出现的同居关系,法律不再提供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同时,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在处理时应当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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