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这些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自然资源是集体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这些设施是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实现生产和经济活动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这些设施是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提升成员的生活质量和文化素养而建设的。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这包括除了上述列举之外的其他所有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能够抵押的,但是对于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是不能抵押的。且对于能够抵押的房屋,抵押人必须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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