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506条和第153条。
第506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的某些免责条款无效,包括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这些条款的存在,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导致损害的发生。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在合同中,格式条款是一种常见的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包括:
1.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借助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3.限制或者剥夺对方主要权利;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确保对方注意和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只有当格式条款满足这些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合同无效条款和格式条款的有效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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