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是对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基本规定。
2.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
3.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权利主体必须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
(1)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财产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
(2)他物权人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也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2.权利行使具有可能性。被妨害的物必须仍然存在,如果特定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就失去意义和可能性。
3.必须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排除妨害请求权,须有他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权利人的物权。
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必须导致了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权利。换言之,妨害必须具有违法性,且以权利人无容忍义务作为判断标准。
1.妨害请求权的行使是权利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或可能受到妨害时,依法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的行为。
2.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
3.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
4.该权利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即权利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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