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要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以业主是有权查看物业服务合同的,并且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因此,业主不仅可以查看物业委托合同,而且有权监督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有监督权,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质询。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1.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并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
业主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
1.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
3.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4.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5.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例如,前期物业合同未经与业主协商订立,或者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合法的依据,不能随意拒交。
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的,业主可以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向相关部门投诉等方式解决,而不是直接拒交物业费。同时,业主也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小区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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