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替他人签订合同的责任问题需视情况而定。
2.如果代签人拥有当事人的合法授权,或当事人事后对代签合同表示追认,那么该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3.如果代签行为人没有委托授权或超越了授权范围,那么该代签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代签行为人自己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5.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保证合同确实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那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由当事人约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2.保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保证人将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1)这种合同是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随之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若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有过错的,都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涉及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1)这种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2)如果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并且债权人接受了这一保证且未提出异议,那么保证合同就成立了。
4.保证的方式主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将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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